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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利
在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及本公司新章程細則(經不時修訂))的規限下,本公司股東可按下列程序於股東大會上提呈建議及召開股東大會:
- 1. 在股東週年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建議的程序
1.1 規定
以下人士(「請求人士」)有權提呈建議(該建議可能會於大會上正式提呈)以供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審議:
- 任何不少於在該請求書提出的日期有權在股東週年大會表決權的股東的總表決權四十分之一的股東;或
- 不少於50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東,然而每名股東就其所持股份已繳足的平均股款不少於港幣2,000元。
1.2 程序
- 請求書必須列明有關決議案,連同就任何建議決議案所指的事宜或將於該大會上處理的事宜作出不超過1,000 字的陳述書,並經請求人士簽署(或兩份或多於兩份載有全體請求人士簽署的請求書)。
- 請求書必須送達本公司的註册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林肯大廈23樓,並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如屬於要求發出決議案通知的請求,該請求須於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六個星期送達;如屬於任何其他請求,則須於大會舉行前不少於一個星期送達。
- 請求書將由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核實,在確定為適當及符合程序後,公司秘書將要求董事會將有關決議案納入股東週年大會的議程內,惟有關請求人士須隨該請求書存放或交付一筆合理款項,該款項須足以應付本公司為實行請求書的要求所產生的開支。反之,倘有關請求書經核實為不符合程序,或請求人士未能繳存足夠款項應付本公司上述開支,有關請求人士將獲通知有關結果,而該建議決議案將不獲納入股東週年大會的議程內。
- 2.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本公司《新章程細則》第105條規定,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的人士(退任的 董事除外)方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競選為董事:
- 該人士為由董事推薦;或
- 書面通知表示有意提名該人士參選,且被提名者亦書面通知表示願意參選,並將有關通知遞交本公司,惟最短的通知期不得少於七天。而遞交該(等)通知的期限,為發出進行選舉的股東大會通告日期直至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七天的任何日期。
因此,股東若擬提名個別人士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競選為董事,須向本公司的公司秘書遞交下述文件,並有效送達本公司註冊辦事處:(i) 該股東擬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出決議案的意向通知;及(ii) 獲提名之候選人簽署表示願意接受委任的通知,連同(a)按《上市規則》第13.51(2) 條規定須披露的候選人資料,及(b) 候選人同意公佈其個人資料的同意書。
- 3. 股東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的程序
3.1 規定
任何持有本公司已繳足股本二十分之一的股東均可透過向本公司註册辦事處(地址為香港鰂魚涌英皇道979號太古坊林肯大廈23樓,並註明公司秘書為收件人)遞交請求書,要求本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
3.2 程序
- 請求書必須述明大會的目的,並由請求人士簽署;請求書可包含數份同樣格式的文件,而每份文件可由一名或多於一名請求人士簽署。
- 請求書將由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核實,在確定為適當及符合程序後,公司秘書將根據法定要求向所有登記股東送達充分通知後要求董事會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反之,倘有關請求書經核實為不符合程序,有關請求人士將獲通知有關結果,而股東特別大會將不會召開。
- 如本公司董事在該請求書送交日期起計21天內,未有妥為在召開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發出日期後28天內安排召開股東特別大會,則該等請求人士或佔全體請求人士一半以上總表決權的任何一名請求人士,可自行召開會議,惟如此召開的會議不得在上述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舉行。
3.3 通知期
向全體登記股東發出通知以供考慮請求人士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所提呈建議的期限因建議性質而異,詳情如下:
- 倘建議屬本公司普通決議案,須發出14個整日(以較長期間為準)的書面通知;
- 倘建議屬本公司特別決議案,須發出21個整日(以較長期間為準)的書面通知;及
- 倘建議須根據公司條例發出特別通知,須發出28日的通知。
- 4. 聯絡資料
股東可將需要本公司垂注的查詢及關注事宜電郵至companysecretary@lenovo.com 或郵寄至下列地址向公司秘書提出:
公司秘書
聯想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
鰂魚涌英皇道979號
太古坊林肯大廈23樓
公司秘書將向有關部門或相關行政人員轉遞有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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