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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想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及管理層致力實現及保持高標準的企業管治,維持健全及良好的企業管治常規,以維護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士,包括顧客、供應商、僱員及一般公眾的利益。本公司嚴格遵守營運地所屬司法權區的管治法律及規例,及遵守監管機構發佈的適用指引及規則。本公司對其企業管治制度進行定期檢討,以確保其符合國際及當地最佳常規。
企業管治常規
於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全年,本公司已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附錄十四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企業管治守則」)的守則條文,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採納多項企業管治守則內之建議最佳常規,惟下文闡述的偏離情形除外。
守則第A.2.1條
在守則第A.2.1條下,主席與首席執行官的角色應有區分及不應由一人同時兼任。隨著柳傳志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辭任後,楊元慶先生(「楊先生」)獲委任為董事會主席(「主席」)及履行本公司主席及首席執行官(「首席執行官」)兩者的職務。董事會認為現階段由楊先生擔任兩個職務是最為合適及符合本公司之最佳利益,因可維持本公司政策的持續性及業務的穩定性。董事會由大部份非執行董事組成並定期於每季舉行會議以檢討由楊先生帶領的本公司業務。因此,董事會相信有關的安排並不會對董事會與本公司管理層之間的權力和授權的平衡帶來負面影響。
守則第A.4.1條
企業管治守則第A.4.1條明確表示,非執行董事的委任應有固定任期惟可接受重選。於二零一二年二月,所有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與本公司訂立為期三年的委任函,並須根據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組織章程細則」)輪值退任。
守則第E.1.2條
前任主席柳傳志先生由於有與本公司業務重要的約會而無法出席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
除上文所述外,本公司已達到二零一一/一二年報有關部分披露的企業管治守則下的建議最佳常規。尤其是,除中期及年度業績外,本公司已刊發有關季度的財務業績及業務回顧。每季財務業績有助股東評估本公司的表現、財務狀況及前景。季度財務業績採用的會計標準與中期及年度賬目所採用的政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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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董事會組成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公司有十一名董事會成員,包括一名執行董事、四名非執行董事及六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因此,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成員大多數,而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成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顯示出董事會有很強的獨立性,有助作出獨立判斷。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Nicholas C. Allen先生擁有上市規則規定的適當專業資格或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經驗。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的簡歷及職責載於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89至91頁。本公司已於其網站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港交所網站」) 上設存最新的董事會成員名單,並列明其角色和職能,以及註明其是否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的身份亦已於所有載有本公司董事姓名的公司通訊中說明。
非執行董事朱立南先生及趙令歡先生,同時在聯想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東)的董事會任職。除上文及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89至90頁董事簡歷所詳述的關係(包括財務、商業、家族,以及其他重大和有關關係)外,就董事會成員所深知,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董事會成員之間概無其他關係。
主席及首席執行官
主席領導董事會制定策略及達成目標,並確保全體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上的事項獲適當的簡介,並及時獲得足夠、完整及可靠的資料。首席執行官獲董事會授權直接負責本集團的日常管理,並就本集團的財務及營運表現向董事會負責。主席及首席執行官兩者的職務現時均由楊先生出任。董事會相信,以現時的管治架構而言(由一人兼任主席及首席執行官,以及大部份均為非執行董事)足以有效使本公司管理層達致均衡權責,符合本公司現時的最佳利益。
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已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確認其獨立性。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董事會轄下的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已就本公司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作出年度檢討。經考慮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的因素評估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後,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相關委員已就其有關自身獨立性的決議案放棄投票)認為,所有獨立非執行董事均符合上市規則所載有關獨立性的準則。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William O. Grabe先生(「Grabe先生」) 由非執行董事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儘管Grabe先生於二零零五年在本公司與若干私人股權投資公司(包括General Atlantic集團,其權益由其高級行政人員Grabe先生代表)完成交易後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董事會信納並已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明並令其滿意Grabe先生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充份理由支持,有關理由載列如下:
1. General Atlantic集團已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轉換及出售其於本公司的全部餘下權益。於出售後,General Atlantic集團不再持有本公司任何股權;
2. Grabe先生於二零一零年退任其於General Atlantic集團的所有職務;彼其後不再代表General Atlantic集團的權益,並僅以個人身份出席董事會;
3. 據本公司董事所深知,Grabe先生並無依賴本公司提供的酬金,而彼乃獨立於本公司任何關連人士及主要股東;
4. 本公司認為,Grabe先生能夠為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特別是獨立股東)進行專業判斷及利用其於資訊科技、投資、僱員薪酬及企業管治事宜方面的豐富知識;及
5. Grabe先生已就上市規則第3.13條所載聯交所於評估非執行董事獨立性所考慮的各項因素,向聯交所確認其獨立性。
基於上文所述,儘管Grabe先生於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前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本公司認為其現時與本公司的關係不會影響其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而彼將能公正無私及獨立地履行其獨立非執行董事職務。
董事委任及選任
董事委任程序
本公司設有一個正式並具透明度的新董事委任程序,有關責任已授權予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執行。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不時檢討董事會的架構、人數和成員組合,以確保董事會由具備不同技術和專業知識的人士所組成,能為本公司繼續提供有效的領導。
董事任期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全體董事均須輪值退任。於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三分之一的董事須輪值退任。退任董事合資格膺選連任。填補臨時空缺或增加董事會董事名額的新委任須經本公司股東於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方可作實。
所有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已與本公司簽訂三年任期的委任函。彼等的委任條款包括須根據組織章程細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輪值退任及重選連任。
本公司同意董事的獨立性為本公司的重要原則。為符合企業管治的最佳守則,董事會採納一項原則即每名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期均不得超過三年,並須於任何其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經股東上重選後,方可連任額外三年,惟連任的期限合共最多為九年。經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推薦,董事會可邀請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再額外連任三年,即連任期限最多為十二年,惟須於任何其後的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上重選連任方可作實。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A.4.3條,已服務董事會逾九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的任何連任,須由股東以個別決議案批准方可作實。本公司將於隨附二零一二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文件中載列董事會認為有關個別人士仍為獨立的理由,以及推薦股東投票贊成重選該獨立非執行董事的建議。
董事承諾
所有董事已承諾為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的事務投入足夠的時間及專注力。董事獲發有關彼等對本公司事務所需投入的時間的指引,並於董事委任函中獲得有關董事的確認。董事亦已向本公司披露其於香港或海外上市的公眾公司或組織機構所任職務的數目及性質,以及其他重大承擔,並提供有關公眾公司或組織機構的名稱。董事已獲提醒應向本公司及時披露上述資料的任何轉變,並每半年向本公司作出有關資料轉變的確認。將於二零一二年股東週年大會上膺選連任的董事,有關彼等於過去三年在上巿公眾公司出任董事的資料亦已刊載於隨附二零一二年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文件中。
董事就職培訓及專業發展
所有新任董事已接獲一份有關委任的綜合資料,藉此可確保其適當掌握本公司的營運情況、業務及企業管治政策。此外,新任董事亦參加外聘律師所提供的培訓,以確保彼等全面瞭解於法規及普通法、上市規則,適用法律規定及其他監管規定下作為董事的職責。於二零一一/一二財政年度內,本公司安排新任董事實地參觀位於北京的聯想創新中心和生產設施,以使彼等瞭解本公司的運作。
除董事會會議外,於二零一一/一二財政年度內,本公司亦曾安排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出席若干文化及財務性質的活動,以及參觀部份海外管理辦公室,以加深彼等對本公司文化及營運情況的瞭解。董事亦定期更新及評價聯交所及香港公司註冊處頒佈的任何新規定及指引以及有關任何修訂,尤其是該等新訂或經修訂規定及指引對特定董事及本公司及本集團的整體影響。董事獲持續鼓勵時刻注意有關本集團的所有事宜,並於適當時候參加簡介會及研討會。
本公司明白定期檢討及與各董事協定有關培訓需要的規定。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以持續基準檢討本公司為董事安排的持續專業培訓計劃。
董事會程序
董事會明白及時向董事提供合適資料的重要性,以使彼等作出知情決定,並能有效履行其職責及責任。
董事會程序的其他特色
- 董事獲及時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及財務資料,以協助彼等履行職責。於每次定期董事會會議之間,每兩個月(由二零一二年四月起將更改為每個月更新)向董事會提供本公司最新的財務表現資料。
- 高級管理層獲邀出席董事會會議(如適合),匯報與彼等的職責範圍有關的事宜,以及向董事簡報及提呈供董事會審議的建議的詳情。或需提供額外資料或澄清,尤其是有關提呈董事會的複雜及技術議題的資料。
- 主席獲安排與非執行董事在管理層避席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執行會議,以討論該等人士提出的任何關注問題或其他事宜。
- 全體董事可直接接觸負責就企業管治及合規事務向董事會提供意見的本公司總法律顧問及公司秘書。
- 董事可按既定程序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以履行其董事職責,有關費用由本公司支付。並無董事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提出尋求該等意見。
- 本公司已為董事購買合適的保險,以保障其因企業活動而引起的任何責任賠償。投保範圍乃按年檢討。
董事進行證券交易
本公司已不時採納載於上市規則附錄十的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及根據標準守則設計的綜合及營運公司政策,以規管本公司董事及指定高級管理層進行證券交易。經本公司作出具體垂詢後,本公司所有董事均已確認於年內遵守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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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授權
董事會角色
本集團由董事會控制。董事會以負責任的態度和有效方法,審核整體戰略,指導及監管本集團事務,從而帶領本集團創出佳績。董事會已制訂清晰書面政策,規定於何種情況下管理層須向董事會報告及獲得董事會事先批准後方可作出決定或代表本集團訂立承諾。董事會定期審閱此政策。
董事會負責就以下事宜作出決定及加以考慮,包括:年度預算、主要資本及股權交易、主要出售及收購、關連交易,建議委任或重新委任核數師的事宜及其他重要經營和財務事宜。
董事會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審議及╱或通過以下主要的非日常事務:
- 收購Medion AG的股份
- 與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組成合營公司
- 委任出井伸之先生及趙令歡先生為董事
- James G. Coulter先生及柳傳志先生辭任董事
- Grabe先生由非執行董事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 修訂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書
- 修訂組織章程細則
- 採納本公司股東通訊政策(「股東通訊政策」)
- 解散戰略委員會
- 採納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的董事原則
董事委員會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已設立三個董事會轄下委員會(「董事委員會」),並制定有關職權範圍(已於本公司及港交所網站刊載),三個董事委員會為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以及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前稱企業管治委員會)。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以及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乃參考企業管治守則不時所載的內容。
董事會在有必要時亦會就特定的項目成立委員會,以審批有關事項。倘有需要,董事會將授權由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審閱、批准並監督須由董事會批准的關連交易(包括持續關連交易)。
所有董事委員會須遵守的原則及程序均與董事會相同,亦獲提供充足資源以履行其職責。董事委員會將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包括彼等的決定或提供予董事會的建議,惟倘其匯報能力受法律或規例所限則除外。董事委員會的成員名單亦已刊登於本公司網站及港交所網站。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於其職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有關審核委員會的詳情(包括其成員、職權範圍及回顧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已進行的工作)已概述於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59至61頁的審核委員會報告內。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於其職權範圍內履行其職責。有關薪酬委員會的詳情(包括其成員、職權範圍及回顧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已進行的工作)已概述於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62至71頁的薪酬委員會報告內。
戰略委員會
成員
戰略委員會(於本節定義為「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解散。與其責任相關的策略及表現分別由全體董事會及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負責。於解散前,委員會由楊元慶先生(委員會主席)、William O. Grabe先生(成員)及馬雪征女士(觀察員)組成。
職責及工作概要
委員會負責協助董事會決定本公司的前景、長期戰略、中期目標及檢討本公司的年度目標。委員會亦負責對首席執行官的表現進行評估並向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止期間曾舉行了三次會議,以對本集團的業務表現及業務戰略進行檢討,並就首席執行官於二零一零╱一一財年的表現進行評估。
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
成員
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前稱企業管治委員會)(於本節定義為「委員會」)現時由楊元慶先生(委員會主席)、出井伸之先生和William O. Grabe先生組成。
職責及工作概要
委員會負責協助董事會檢視董事會的組成及高級管理層繼任計劃、制定企業管治原則及政策,以及評估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委員會亦負責對董事會主席及╱或首席執行官的表現進行評估並向薪酬委員會提出建議。倘委員會會議是處理有關主席繼任人的委任,則委員會主席將不會主持該會議。 於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委員會曾舉行一次會議並通過傳閱決議案,以審議及╱或決議以下事務:
- 建議董事會委任出井伸之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委任趙令歡先生為非執行董事
- 根據上市規則第3.13條評估Grabe先生的獨立性,並就其調任的事宜向董事會提供建議
- 檢討及建議董事會採納股東溝通政策
- 檢討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的架構、人數和組成(包括技術、知識及經驗方面)
- 檢討及建議董事會修訂委員會的職權範圍書
- 審閱非執行董事委任函的標準格式
- 檢討及建議董事會採納有關獨立非執行董事任期的董事會原則
董事會及委員會會議和出席記錄
董事會的組成及每位董事於本財政年度出席董事會及董事委員會會議的情況如下:
| 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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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元慶先生(主席及首席執行官)(註3) |
4/4 |
– |
– |
1/1 |
2/3(註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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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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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傳志先生(註4) |
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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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
| 朱立南先生 |
4/4 |
– |
– |
– |
– |
| 馬雪征女士 |
4/4 |
4/4 |
– |
– |
– |
| James G. Coulter先生(註5) |
2/2 |
– |
– |
– |
1/2 |
| 吳亦兵博士 |
4/4 |
– |
– |
– |
– |
| 趙令歡先生(註6) |
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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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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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立非執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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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家瑋教授 |
4/4 |
4/4 |
6/6 |
– |
– |
| 丁利生先生 |
4/4 |
4/4 |
6/6 |
– |
– |
| 田溯宁博士 |
4/4 |
– |
– |
– |
– |
| Nicholas C. Allen先生 |
4/4 |
4/4 |
– |
– |
– |
| 出井伸之先生(註7) |
2/2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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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lliam O. Grabe先生(註8) |
3/4 |
– |
6/6 |
1/1 |
2/3 |
附註:
(1) 出席數字為董事實際出席有關會議的次數╱有資格出席的次數。
(2) 外聘核數師代表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均有出席每個審核委員會會議。
(3) 楊元慶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獲委任為主席。
(4) 柳傳志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辭任主席及非執行董事。
(5) James G. Coulter先生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辭任非執行董事。
(6) 趙令歡先生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獲委任為非執行董事。
(7) 出井伸之先生於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獲委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8) William O. Grabe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調任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9) 就企業管治理由而言,楊元慶先生須避席有關戰略委員會會議,以避免利益衝突。
(10) 「企業管治委員會」的名稱已更改為「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
(11) 戰略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八日解散。
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主席曾與非執行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進行兩次執行會議,首次會議只有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出席,以檢討本公司人力資源規劃的架構,而另一次會議則在所有高級管理層避席的情況下進行,以討論有關未來董事會會議的事宜。
管理職能
本公司備有一個正式的預定計劃,列載特別要董事會批准的事項及授權管理層決定的事項。管理層在首席執行官領導下負責本集團日常業務運作及行政職能。對於須經董事會批准的事宜,董事會會先行給予管理層清晰指示,再由管理層代表本公司作出決策。董事會授予管理層決策的事宜類型包括有關實行董事會釐定的策略及指引、本集團業務運作、編製財務報表及營運預算,以及遵守適用法律及規例。該等安排將會定期檢討,以確保有關安排仍符合本公司所需。高級管理層名單及簡歷載於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90至第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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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及核數
財務匯報
董事會應平衡、清晰及全面地評核本公司的表現、情況及前景。董事會亦須負責以持續基準編製真實及公平反映本集團財務狀況的各財政年度財務報表,外聘核數師對股東的責任載列於二零一一/一二年報第103頁獨立核數師報告內。
內部監控
董事會明確其責任為確保本公司維持穩健及有效的內部監控,而穩健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是通過具有明確授權及內部監控責任的管理架構達成的,進而:
- 實現業務目標及防止資產被未經授權使用或處置;
- 確保妥當地保存會計記錄,為內部用途或對外公佈提供可靠的財務資料;及
- 確保遵守有關法例及法規。
為實現此點,本公司已建立內部監控的綜合框架,該框架與COSO (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框架一致。
管理層負責設計、執行及改善內部監控,董事會及其審核委員會明確其責任為確保聯想維持穩健及有效的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管理
內部監控系統不可或缺的一環是妥善訂立清晰的書面政策和程序,並向員工傳達。公司政策構成本公司所有主要方針和程序的基礎,並規定了員工於聯想各業務實體進行的日常工作所需的控制標準。這些政策包括行政和業務活動所需方面,如績效監控、員工健康和安全、授權、人事管理、信息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
此外,本公司的行為操守準則表明聯想堅持廉潔公正及具有道德規範的企業環境的承諾,並幫助僱員確定於何時何地尋求意見。所有聯想員工均須遵守本公司的行為操守準則(備有七種語言可供參閱,並可在本公司網站及聯想的內聯網查閱),並參加定期培訓,以增強本公司的合規承諾及誠信經營。聯想視違反該準則的行為為嚴重事件,一經發現會認真查處。此外,為秉持最佳實踐,聯想制定及實行了反賄賂及反腐敗政策,以強化行為操守準則的訊息,並就有關遵守與賄賂及腐敗有關的規定及法律提供額外特定的指引。
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涵蓋各項活動及交易。在此框架內,管理層定期進行整個企業的風險評估及持續監控及呈報針對重大風險而採取的行動的進展情況。管理層亦跟進及呈報戰略規劃、業務計劃及預算的執行及財務業績。財務誠信是關注的重點之一,所有相關高級行政人員須定期核實季度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並核實已遵守主要內部監控規定。
聯想重視由管理層本身對重要控制環節進行的自查,以確保其內部監控按計劃運行或已經採取必要行動解決監控問題。為進一步協助管理層進行監控,聯想已成立一個全球業務流程及監控機構。作為其目標的其中一部份,全球業務流程及監控機構協助向所有組織及流程擁有人清晰傳遞監控要求、制訂流程以及評估經營的成效及已制訂流程及監控的有效性,以減低風險。
管理層負責設計、執行及改善內部監控,董事會及其審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層的行動及監察已採取的監控措施的成效。為協助審核委員會之監督及監察活動,本公司設立獨立環球內部審核系統,為審核委員會提供客觀保證,以保證內部監控系統如期有效運行。內部審核的目的為向董事會及聯想管理層提供下列事宜:
- 獨立及客觀評估聯想內部監控系統;
- 為聯想利益相關者提供管理及控制風險指引;
- 主動支持以改進聯想控制措施;及
- 獨立調查有關欺詐及違反聯想行為操守準則及其他公司政策的指控。
為達成該目標,內部審核可不受任何限制地接觸所有企業經營、記錄、數據文件、電腦程序、物業及人事之資料。為保持內部審核系統的獨立性,總審計師直接向審核委員會匯報所有審核事宜及直接向首席財務官匯報日常行政事宜。總審計師獲授權直接與董事會主席及其他董事會成員溝通。為幫助確保內部審核系統的質量及確保該內部審核系統符合內部核數師協會的標準,內部審核已實施一項完善及持續質量保證計劃,涵蓋內部審核活動的各個方面。此外,審核委員會定期委聘人員對內部審核系統進行獨立外部質量確保檢討。
內部審核利用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從流程擁有人、風險評估團隊、高級行政人員、外聘核數師及董事會收集的資料以挑選每年的審核計劃。利用這些信息,內部審核制訂了一套基於風險的審核計劃,重點審查存在重大風險或已作出重大變動的領域。該審核計劃經由審核委員會審閱,審核委員會亦會於每個季度收到有關計劃執行的最新情況及主要審核發現。為秉持最佳實踐,內部審核因應審核發現定期監察管理層採取的行動,以確保有關行動經已完成,並向審核委員會匯報。匯報亦包括已辨識的主要監控事宜以及潛在監控事宜,務求使審核委員會充份掌握聯想的整體監控環境狀況。本公司亦會就管理層或審核委員會所關注部分進行特別審閱。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內部審核刊發多份報告,涵蓋全球大部分的營運及財務部門。
此外,內部審核負責調查任何可能違反聯想行為操守準則或反賄賂及反腐敗政策或任何其他公司政策(如適用)的指控。內部審核與法律部、道德及遵例部、人力資源部及(在有需要時)有關方面專家合作,確保有適當的專業知識進行該等調查。被審計的業務單位或流程之管理層及審核委員會將獲告知審計後需採取的行動,及內部審核部門會監測被審計的管理層做出相應改善直至完成。
股價敏感資料
有關處理及發佈股價敏感資料的程序及內部監控,本公司知悉根據上市規則及首要原則,預期屬於股價敏感之資料,其有責任在決議形成後立即公佈。本公司嚴格遵照香港現行適用法律及法規執行本公司事務,並已實施嚴格禁止非授權使用保密及敏感資料之措施及程序,所有涉及的相關人員已知悉此規定。
監控成效
董事會(透過本公司之審核委員會),對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的運作效率進行持續檢討,並認為本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足夠及有效。檢討範圍包括所有主要監控,包括財務、營運及合規監控,以及風險管理系統。董事會並不知悉可能影響股東的任何重大事件。董事會信納本公司已全面遵守企業管治守則所載的內部監控守則條文。
企業風險管理
聯想將風險定義為可對本公司達成戰略目標產生有利或者不利影響的潛在的行為,事件或者環境。由於風險在企業管理中是固有存在的,我們必須理解並有效管理相關風險,從而為公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為了達成締造可持續價值的承諾,聯想已經建立了企業風險管理框架,並積極主動地進行風險管理。
聯想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由聯想董事會及管理團隊建立,並應用於本公司的戰略制定及所有主要職能部門。該框架包括:
- 企業風險管理團隊,負責設計、執行、回顧及更新聯想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
- 通過於各部門指定特定首席風險負責人,明確各職能部門的風險管理責任權。
在此框架內,對職能部門的主要風險,特別是在變幻莫測的商業環境中的主要風險,進行識別、評價,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合適的風險防範和控制措施。各職能部門以及集團層面都會對這些風險進行監控和回顧。這些重要的風險以及相應應對措施的完成情況將會向審計委員會彙報。
企業風險管理框架涵蓋了公司運營中面對的各種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為公司業務在全球範圍內的快速增長提供有力的支援。我們將繼續優化此框架,以建立穩固的風險管理文化,保障公司價值提升。
外聘核數師
外聘核數師的獨立性
本集團的外聘核數師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其主要向本集團提供核數服務而收取酬金。本公司已採納一套聘用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的政策。根據該政策,外聘核數師須遵守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專業會計師操守準則的獨立性規定。外聘核數師可向本集團提供若干非核數服務,只要有關服務不涉及代替或代表本集團行使任何管理或決策功能;或進行任何自我評估;或為本集團作宣傳的非核數服務除外。倘聘任外聘核數師提供已獲同意及批准的非核數服務涉及該等非核數服務的價值等於或超過320,000美元者,須經審核委員會批准。
羅兵咸永道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向本集團提供核數及不重大之非核數服務。
外聘核數師的酬金
截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已付或應付羅兵咸永道的核數及非核數服務費用連同截至二零一一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的比較數字載列如下:
| 核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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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零╱一一年 |
– |
4.0 |
| -二零一一╱一二年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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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5 |
4.0 |
| 非核數 |
1.9 |
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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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7.4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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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股東的溝通
本公司致力於保障股東權益,並認為與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有效溝通對提升投資者關係以至投資者對本集團業務表現及業務策略的理解極為重要。就此,本公司已制訂股東通訊政策,訂明多種與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正式溝通渠道,以確保本公司的表現及活動得以公平、全面且具透明度的披露及報告。本公司的提名及企業管治委員會將定期檢討股東通訊政策,以確保其有效性。

有建設性地運用股東大會
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及其他股東大會為本公司與其股東溝通的首要平台,歡迎股東積極參與。由於股東大會為討論本公司、其企業管治及其他重要事宜的良機,因此董事會鼓勵股東參與股東大會。股東週年大會通告及相關文件須於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前至少足二十個營業日寄發予股東。寄發予股東的資料包括股東週年大會上將討論的事項概要,當中就各獨立事項提呈獨立決議案。
股東特別大會
於二零一一/一二財年內,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召開及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考慮及批准若干與NEC Corporation及其聯屬公司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獨立董事委員會成員,以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之獨立財務顧問之代表均有出席該大會。批准持續關連交易的決議案獲約99.97%的票數贊成通過。
二零一一年股東週年大會
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審核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主席,外聘核數師羅兵咸永道之代表及其他專業顧問等均出席了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舉行的二零一一年股東週年大會,並於會上回答股東的提問。
會上就各事項提呈獨立決議案,包括重選個別退任董事。決議事項及投票贊成決議案的票數百分比概述如下:
- 接納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經審核賬目連同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99.96%);
- 宣派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發行普通股的末期股息(100%);
- 重選退任董事及授權釐定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董事酬金(就各獨立決議案而言,99.16%至99.99%);
- 續聘羅兵咸永道為核數師及授權董事會釐定核數師酬金(99.93%);
- 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權以配發、發行及處置本公司股份(72.87%);
- 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權以購回本公司股份(99.98%);
- 批准授權董事擴大發行新股份的一般授權,在其上加上購回股份的數目(74.11%);
- 批准從本公司現時法定股本中註銷A類累計可換股優先股(99.99%);及
- 批准修訂組織章程細則,以容許本公司於取得股東表明同意或視作同意後使用電子方式及網站與股東進行通訊(99.99%)。
於股東特別大會及二零一一年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的所有決議案均以投票表決方式決定。投票表決程序由主席於大會開始時說明。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作為監票人對投票進行監督,投票結果詳情已分別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登載於本公司網站(www.lenovo.com/hk/publication)及港交所網站(www.hkex.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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